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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房屋 法院不得拍卖抵债

2019-08-22 15:41:56 13558次
    强先生:我老婆是一家公司的财务经理,上个月收到法院传票我才知道,老婆公司的借款都由她作为担保人,现在公司还不了钱,人家把我老婆作为被告一起告了。现在我想和她离婚,我们名下有两套房产,如果离婚后我带着孩子住在其中一套,法院是否会强制执行我的这一套房子?
  刘律师:只能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你们离婚后,她依然是孩子的母亲,对于孩子有抚养的义务,那么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你们现在的房屋为仅有的一套住宅,那么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抵债。
  王女士:1996年我父亲单位搞房改,父亲说他年龄大了,不需要这么大的房子,就让我和老公出资购买,但是单位要求房子必须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说,以后写遗嘱将房子留给我和老公两人,现与丈夫想要离婚,他说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要分一半,请问律师老公的要求是否合法?
  刘律师:本案中房屋产权属于王女士的父亲所有,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你的丈夫不能主张分割。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离婚时王女士的丈夫可以主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