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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拍卖的风险及资产的抵押问题

2019-08-22 15:41:56 14785次
  资产拍卖是通过竞卖方式将资产公开出售。一般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竞买人出价或应价竞争,将资产公开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 
  一、拍卖处置的道德风险及其表现。 
  一是有权处置部门或经办人员利用其处置中特有的地位、权力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以看似“公开、透明”的拍卖处置方式从拍卖相对人(中介机构、买受人)处谋取不法利益,甚至直接与拍卖相对人内外勾结,暗箱操作,以拍卖手段作道具,弄虚作假,实施外界所说的“假拍卖”,以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刻意追求处置过程的“客观、公正、透明”效果,以规避资产处置的监管风险。在对不良资产抵债物情况、市场需求、法律限制、处置时机等未作充分调查与研究分析的情况下,一律选择为内外部监管部门广泛认同的拍卖方式进行处置,拍卖有可能被用作不良资产抵债物处置中规避道德风险的盾牌。这种为了规避道德风险监管,不恰当地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将产生新的道德风险。 
  三是由于不良资产抵债物拍卖处置的具体操作一般由受托拍卖中介机构代理完成,这种既省心又省力的处置方式,必然会使AMC处置人员产生一定的惯性和惰性。如不加比较地一律选择拍卖处置方式“一拍了之”,只会使AMC成为资产处置的二道贩子。而一味依靠外部力量的处置方式,除大量增加处置成本外,并不能保证处置能取得回收最大化,且难逃消极失职的不作为道德风险嫌疑。 
  二、拍卖处置的管理风险及其表现。 
  一是拍卖中介机构选择不当的风险。由于拍卖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各拍卖中介机构为了得到AMC的业务,会不择手段找路子拉关系,甚至提出“零佣金”等种种诱人的条件。如果拍卖中介机构选择不当,不仅会在操作经验、招商力度、客商资源上处于劣势,造成市场竞争不充分,而且会直接导致流拍或低价成交,拍卖效果会大打折扣,无法达到处置回收最大化目标,有时为了达到成交的目的,受托拍卖机构甚至可能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二是不良资产抵债物评估定价的风险。拍卖虽然在竞价过程中具有市场价格发现功能,能有效地解决协议处置方式中定价依据不足的弊病,但仍存在着拍卖保留价(底价)确定及其保密风险问题。由于目前我国评估市场的无序竞争和管理混乱,评估机构对不良资产抵债物评估价的确定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加上委托人对不良资产抵债物评估价的审核不够严格,致使评估价与市场价之间存在严重背离的情况。在不良资产抵债物有效市场需求不足、竞争不激烈的情况下,存在国有资产合法流失的风险。在拍卖处置实践中,由于评估价是确定拍卖保留价的重要依据,因此存在直接以评估价作为保留价的情况,从而使保留价的保密问题成为新的风险点。 [*分页符*]
  1、同一财产重复抵押与抵押重复登记的问题 
  当遇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若要实现抵押债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①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合同均登记并有效,清偿顺序以登记在先为准,先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登记的抵押权;②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其中一个抵押合同登记,另一个抵押合同未登记,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③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两个以上抵押权均未登记,债务的清偿按照合同签定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④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2、抵押的财产被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去有关部门履行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生效。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的财产因其他原因,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冻结,抵押权人还能实现自己的抵押债权吗?这是我们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曾经遇到过的问题。当抵押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时,有的抵押权人非常焦急,担心已担保的财产流失。其实,遇到这种问题不必惊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的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3、破产企业中被抵押的财产,不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已设定抵押的,该抵押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即债权银行对该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